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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交法爭點有那些?一文搞清楚!

  1. 財報不實與「重大性」判斷案件 在財務文件不實資訊的爭議中,法院需判斷是否符合證交法所稱的「重大性」要件。此類案件通常需基於「理性投資人可能實質改變投資決策」的核心概念,並透過「量性指標」(如財務項目偏離正確數值達5%以上)或「質性指標」進行綜合判斷,凡符合其一即屬之。此標準源自美國司法實務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的適用,臺灣實務或參酌此見解。

  2.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「明確性」判斷案件 根據證交法第157條之1,內線交易的成立需行為人「實際知悉重大影響股價之財務、業務消息」。然而,重大消息何時「明確成立」常為爭點。國內外實務對「明確性」標準見解不一,例如消息是否具體明確、可合理預期對市場影響等,此類案件常成為司法與學理討論的重點。

  3. 不合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競合案件

  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曾裁定,若行為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」與第3款「特別背信罪」,應依「想像競合」論處(即從一重罪處斷)。此裁定明確規範了證交法與背信罪之間的適用關係,對類似案件具指標性意義。

  4. 資訊揭露違規案件

    例如涉及證交法第30條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揭露義務爭議。主管機關要求初次上市(櫃)及興櫃公司加強資訊透明,若企業未依規定完整揭露重大資訊,可能構成違法。此類案件強調「公開原則」與公司治理的重要性,成為監理實務的重點。


以上案件類型反映證交法在「重大性標準」、「內線交易認定」、「刑事責任競合」及「資訊揭露義務」等核心議題的司法實務見解,對後續裁判與市場行為具有指導與參考價值。
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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