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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信的具體要件有那些?小心別踩雷!




常見的背信案件及相關爭議類型如下:


  1.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典型判決

    台灣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背信罪,需行為人「為他人處理事務」時,因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違背任務,致生財產損害。實務上,若勞工或受任人未依約履行職務且造成損害,常被認定成立背信罪。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判決,即屬類似案件,強調背信罪需具體損害財產利益。

  2. 公司董事違反受託義務之刑事責任 公司法要求董事履行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,若違反此等義務且導致公司財產損害,可能構成背信罪。學說與實務認為,台灣背信罪以「財產損害」為要件,與英美法的抽象義務違反不同。例如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○七號民事判決,探討董事忠實義務與商業判斷法則的界線。

  3. 證交法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判決 刑事大法庭曾裁定,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《證券交易法》第171條第1項第2款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」與第3款「特別背信罪」,應依「想像競合」從一重論處。此裁定明確規範證交法與背信罪的適用關係,對後續案件具指標意義。

  4. 不作為形式之背信行為爭議

    背信罪是否包含「不作為」形式(如未積極履行義務)仍有爭議。部分學說認為,若義務違反以不作為實現,可能構成「純正不作為犯」或「不純正不作為犯」,此議題涉及背信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範圍。

  5. 商業判斷法則的刑事適用 在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涉背信案件中,法院常援引「商業判斷法則」作為抗辯基礎,主張決策當時基於合理資訊與善意考量。此原則的運用,需衡酌刑法對企業經營自由的干預界線,如臺灣高等法院相關判決即探討此一衝突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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